独立法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登 记

第十二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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