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登 记
第十二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登 记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