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登 记

第十一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委员会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独立做出评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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