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条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