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境外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境外投资风险管理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