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境外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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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