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境外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重视境外项目安全风险防范,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建立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防范和应对项目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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