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境外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境外投资风险管理作为投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强化境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预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 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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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