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境外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常态化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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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