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境外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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