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五章 境外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在年度境外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委。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境外投资效果分析; (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境外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境外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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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