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境外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项目阶段评价和过程问责制度,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开展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全程追责,加强过程管控。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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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