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章 境外投资事中管理第十六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实施中的境外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