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境外投资事前管理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当报送国资委审核把关,并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中央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