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境外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当报送国资委审核把关,并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中央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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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