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十条

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外派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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