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

第八条

公众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并与参与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相关主体签订保密协议。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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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