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众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众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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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