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为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及法律责任等,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