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可转换债券、优先股等其他支付手段的,应当遵守《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