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可转换债券、优先股等其他支付手段的,应当遵守《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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