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将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整改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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