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比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