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三)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提高公众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众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四)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公众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