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发现公众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存在可能损害公众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形的,有权要求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或者终止其重大资产重组;有权对公众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采取《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