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公众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