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公众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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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