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披露: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运营、经营业绩影响的状况; (五)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如有);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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