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众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公众公司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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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