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加强对相关当事人履行公开承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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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