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众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披露。 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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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