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十八条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或者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对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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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