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第十六条公众公司可视自身情况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是否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退市公司应当采用安全、便捷的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