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

第十三条

公众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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