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第十三条公众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