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筹划、实施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公众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向特定对象提前泄露。 公众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公众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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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