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在筹划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阶段,交易各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或者虽未达成实质性意向,但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预计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股票转让出现异常波动的,公众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股票暂停转让。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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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