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组建或者指定的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简称质控组织)应当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完善本级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管理要求。各级质控组织应当加强本地区本专业检查检验项目的质量管理,定期规范开展质量评价工作,推动本地区医疗机构提升检查检验质量。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医保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