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规范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功能指引要求,加强区域平台建设,推动辖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通共享。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医保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规范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功能指引要求,加强区域平台建设,推动辖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通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