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八条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联合制定实施方案,推进检查检验结果跨省份互认。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医保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