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资料共享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提出改进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医保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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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