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资料共享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提出改进要求。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医保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