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通过查阅、记录等方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互认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医保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