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通过查阅、记录等方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互认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医保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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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