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五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将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纳入本机构绩效分配考核机制。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医保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