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质控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辖区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质量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应当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开展。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医保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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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