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已标注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医保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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