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质量控制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已标注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医保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