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并按照有关要求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及时、准确报送本机构室内质量控制情况等相关质量安全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医保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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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