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互认规则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医保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