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互认规则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医保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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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