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第三章 互认规则第二十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医保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