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三章 互认规则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医保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