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三章 互认规则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医保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