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互认规则

第十七条

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医保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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