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互认规则

第十五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同级质控组织定期梳理辖区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清单,并按有关规定加强公示公开,便于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了解。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医保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