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互认规则

第十一条

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医保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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