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三章 互认规则第十一条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医保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