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四条

第七章 监 督

第八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