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 (五)责令限期拆除;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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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