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七条
第六章 结案和归档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四)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终止案件调查的; (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完成案件移送,且依法无须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